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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 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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