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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5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
會名義登記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屆期未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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