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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3 條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
,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
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
但因繼承而變動者,免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
日並通知登記機關,如無異議,更正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更正
完成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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