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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2 條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
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
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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