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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1 條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 未補正者,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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