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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 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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