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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7 條
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
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
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
對理由,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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