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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4 條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
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
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
分土地折價抵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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