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057765人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38 條
農地重劃完成後,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每年
應檢查一次以上,並管理、維護之。
重劃區內之耕地使用人對其耕地坵塊所鄰接之農路、水路,有維護之義務
,發現遭受毀損時,並應即時通知管理機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