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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34 條
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並逕為辦理地籍測 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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