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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28 條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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