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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23 條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
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者,應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
計算,發給現金補償。但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未達最小坵塊面
積之土地,協議合併後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申請分配於其中一人。
前項發給現金補償之土地,應予以集中公開標售,經兩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
第二項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如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時,以抽籤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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