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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4 條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由各鄉 (鎮、市、區) 公所
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耕地等則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
委員會評定後,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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