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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5 條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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