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0302人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9 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
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
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獎勵事項如下: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
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
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