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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
    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
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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