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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
、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
前項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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