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42138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 條
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
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
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