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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3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
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
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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