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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5 條
已舉辦規定地價地區,因新登記或其他原因而尚未辦理規定地價之土地,
得視實際情形劃入毗鄰土地之地價區段,以其所屬地價區段土地最近一次
規定地價之區段地價計算其公告地價,並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五
款及第十六條補辦規定地價。
前項補辦規定地價,得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代替公告。
第一項補辦規定地價之土地,以其所屬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
地價計算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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