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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3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
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
前之地價數額相等。
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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