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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81-1 條
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
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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