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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64 條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
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
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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