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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57 條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
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
先實施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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