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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5 條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
關發行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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