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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35 條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 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 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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