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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83 條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 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 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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