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43428人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62 條
應登記之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後,應由登簿及校對人員分別辦理並加蓋其名
章。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