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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61 條
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
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
,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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