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497334人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60 條
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