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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6 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
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
後,為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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