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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53 條
辦理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規費。
三、審查。
四、公告。
五、登簿。
六、繕發書狀。
七、異動整理。
八、歸檔。
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
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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