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