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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50 條
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
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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