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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44 條
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之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 書內註明同意事由。 前項第三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 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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