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43655人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131 條
信託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於書狀
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