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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3 條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
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
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
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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