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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2 條
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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