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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115 條
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為變更登
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
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
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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