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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103 條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除依第三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應提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 或法院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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