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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100 條
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 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 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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