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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92 條
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征收
整理重劃,再照征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
前項征收之土地,得分期征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征
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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