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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81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
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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