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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79 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
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
    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
    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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