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5902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74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
權利證明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