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6802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39 條
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
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