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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38 條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 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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