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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
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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