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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47 條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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