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8068963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47 條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