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4788235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34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被徵收土地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後,得規定 期限,令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遷移完竣。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